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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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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5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2日12:57:18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ω 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々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 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ㄨ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 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々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々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

                上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 下一条: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关问ξ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