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手机购彩

  • <tr id='jg4y7G'><strong id='jg4y7G'></strong><small id='jg4y7G'></small><button id='jg4y7G'></button><li id='jg4y7G'><noscript id='jg4y7G'><big id='jg4y7G'></big><dt id='jg4y7G'></dt></noscript></li></tr><ol id='jg4y7G'><option id='jg4y7G'><table id='jg4y7G'><blockquote id='jg4y7G'><tbody id='jg4y7G'></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jg4y7G'></u><kbd id='jg4y7G'><kbd id='jg4y7G'></kbd></kbd>

    <code id='jg4y7G'><strong id='jg4y7G'></strong></code>

    <fieldset id='jg4y7G'></fieldset>
          <span id='jg4y7G'></span>

              <ins id='jg4y7G'></ins>
              <acronym id='jg4y7G'><em id='jg4y7G'></em><td id='jg4y7G'><div id='jg4y7G'></div></td></acronym><address id='jg4y7G'><big id='jg4y7G'><big id='jg4y7G'></big><legend id='jg4y7G'></legend></big></address>

              <i id='jg4y7G'><div id='jg4y7G'><ins id='jg4y7G'></ins></div></i>
              <i id='jg4y7G'></i>
            1. <dl id='jg4y7G'></dl>
              1. <blockquote id='jg4y7G'><q id='jg4y7G'><noscript id='jg4y7G'></noscript><dt id='jg4y7G'></dt></q></blockquote><noframes id='jg4y7G'><i id='jg4y7G'></i>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81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1日09:20:36 打印此页 关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々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〇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 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①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卐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 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〇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Ψ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々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ξ 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ω 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 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ζ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ζ 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ω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ω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々证书分为正本①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 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ㄨ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 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〇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Ψ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 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ω 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ㄨ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ξ 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ω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ξ 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ぷ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Ψ 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Ψ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ω 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 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 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ぷ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ㄨ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ㄨ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ぷ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 是指作为施〇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〇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々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 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①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ㄨ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〇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 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 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卐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ζ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名单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附件下载:

                  上一条:关于受Ψ 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