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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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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294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05日23:28:42 打印此页 关闭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21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ξ 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々评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  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々;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Ψ 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ζ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ω 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ζ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Ψ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ω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①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

                估(概)算

                投资额(万元)

                1500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时限

                (工作日)

                10

                12

                16

                20

                第二十一条  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

                以上

                项目建议书

                评估取费

                1.5

                以下

                1.5-4

                4-5

                5-6

                按国家

                规定

                 

                可行性

                研究报告

                评估取费

                2

                以下

                2-5

                5-7

                7-8

                按国家

                规定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〇  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概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

                以上

                初步设计

                评审取费

                3

                以下

                3-6

                6-10

                10-15

                按国家规定

                在评∑ 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ω。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  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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