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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分享到:
                点击次数:2809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01日11:16:57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布时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长期以来,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建设行为),在行为发生二年后被发现的能否给予行政处罚一直存在困惑。关于处罚期限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近期,我部就违法建设行为能否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即能否将其视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从而进行处罚的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对《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意见》)作了回复。根据《意见》,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 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现将《意见》转发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及《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有效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附件:1.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

                2.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

                 

                 

                 

                附件1

                 

                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22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201220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附件2

                 

                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

                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法函〔201131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执法ζ 实践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意见妥否,特请示,盼复。

                上一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录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省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