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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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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14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03:46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各市(州)住建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ㄨ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ξ 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ぷ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所主管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ζ 容和手续。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 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并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卐在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14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按以下规定卐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ξ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Ψ 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表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1.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五、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十六、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ξ 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卐任和义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数。

                十七、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抄送:省直、市县有关部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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