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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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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12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02:54:55 打印此页 关闭


                建质质函[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5]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ω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①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ω 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々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〇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6]第1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指导各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