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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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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26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03:09:39 打印此页 关闭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3/04/17【颁布单位】建质[2003]8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Ψ 四月十七日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Ψ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ω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ω 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ξ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条 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①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 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第十一条 基坑(槽)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第十二条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爆破施工时,应防⌒ 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第十五条 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ぷ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行成整体。

                  第十六条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地质资料和★设计规范,确定临时建筑的基础型式和平面布局,并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与建筑材料等的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ㄨ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的警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组装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使用。对搭设在空旷、山脚等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雨期施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冬季解冻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基坑(槽)和基础桩支护ξ 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施工。

                上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下一条: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