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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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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71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22:08:09 打印此页 关闭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2000-05-01【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项目:
                  (一)凡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
                  (二)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的。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包括总承包、分包,联合∏或合作承包,以及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拟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包商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
                  (一)资审报标前协调的项目,在资审报标截止日前60天内;
                  (二)资格预审项目,在公布资审通过结果之日起5天内;
                  (三)资格后审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30天内。

                 第六条 企业向承包商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应完整、准确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后,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市场情况、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企业要求,承包商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协调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

                 第八条 企业接到立案协调通知后,应如实、详尽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获准投(议)标许可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将开标排名等情况在开标后3日内通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协调。如业主废标重招或变更招标方式,企业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议)标活动的,则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企业登记备案后,如决定放弃项目投(议)标,应通知承包商会。

                 第十一条 企业与业主正式签约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会报告签约情况。

                             第四章 协调决定

                 第十二条 协调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实施承包工程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原则上即可视同具备参与500万美元以上报价金额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已有两个以上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合同额项目成功经验的企业视同具备参与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报价金额的项目有投(议)标资格。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为一个资格判断评定档次。

                 第十三条 承包商会拟定项目投(议)标协调方案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二)与项目专业对口或具有明显专业优势;
                  (三)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早、深、实;
                  (四)在项目所在国或邻近国设有办事机构;
                  (五)资质较高;
                  (六)综合能力(管理、组织、融资)较强;
                  (七)同类项目业绩较好;
                  (八)施工队伍海外项目施工能力较强;
                  (九)严格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协调方案拟定后,承包商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企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还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应在协调会议上宣布协调方案,并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应在企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需要立案协调的,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协调决定。

                          第五章 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在协调决定送达后10天内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 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
                  (1)不按规定向承包商会登记备案,擅自对外报价的;
                  (2)向承包商会申报了项目,但拒不参加协调而擅自对外报价的;
                  (3)参加协调而不执行协调决定,擅自对外报价的;
                  (4)向业主泄露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5)恶意诋毁其他【企业,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6)在投(议)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表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项目情况部分)         编号:

                ┌──────────┬────────┬──────────┬───┐│1.
                投标企业名()          │2.项目所在国(地区)    │├──────────┼────────┴──────────┴───┤│3.项目名称及地点  中文:                    ││          英文:                    │├──────────┼───────────────────────┤│4.业主名称     中文:                    ││          英文:                    │├──────────┼───────────────────────┤│5.项目内容(规模)                         │├──────────┼────────┬───────┬──────┤│6.项目█预计合同额(        │7.资金来源        ││位:万美元)                         │├──────────┼────────┴───────┴──────┤│8.承包方式                            │├──────────┼────────┬───────┬──────┤│9.资审合格公布日          │10.投标截止日      │├──────────┼────────┼───────┼──────┤│11.合作对象名称          │12.合作方■状况      │├──────────┼────────┴───────┴──────┤│13.施工机具能力                         │├──────────┼───────────────────────┤│14.施工队伍能力                         │├──────────┼───────────────────────┤│15.同类项目业绩                         │├──────────┼───────────────────────┤│16.企业对该项目前期                       ││工作情况的说明:                         │├──────────┼───────────────────────┤│17.企业驻项目所在国                       ││(地区)办事联络机构情                       ││况:                               │├──────────┼───────────────────────┤│18.驻外使()馆经商                       ││参处()意见: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企业情况部分)         编号:

                ┌──────────────────────────────────┐│19.
                企业近五年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和△专业实力:              │├──────────────────────────────────┤│20.企业财务状况:                          │├──────┬──────┬──────────┬──┬──────┤│21.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2.领导签发                          │├──────┼────────┤                  ││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印章)       │├──────┴────────┴──────────────────┤│24.备注: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三: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受理情况部分)         编号:

                ┌─────────────────┬────────────────┐│25.
                商会收文日期:   年  月 日│26.材料状况:          │├─────────────────┼────────────────┤│27.登记备案日:   年  月 日│28.登记备〖案号:         │├─────────────────┴────────────────┤│29.商会↘协调意见:                          ││                                  │├─────────────────┬────────────────┤│30.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商会印章)      │├─────────────┬───┴────┬───────────┤│31.备注:         │32.承办人签字            ││             ├────────┼───────────┤│               结案归档日     年  月  日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一注:
                  1.投(议)标企业名(章),即指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的企业中文全称及盖章。
                  2.项目所在国别,即指拟投(议)标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中文全称。
                  3.项目名称、地点,需用中英文准确完整写明。
                  4.业主名称,一般为招(议)标方,需用中英文准确完整写明。
                  5.项目内容(规模),如,XX万吨/年XX装置安装标;XX#高速公路XX公里及桥涵X座施工标;XX层X星级宾馆交钥匙工程;……
                  6.项目预计合同额,即以货币形式表述工程项目规模。
                  7.资金来源,如:业主出资、政府出资,国际组织或金融机构资助或贷款、海外◣企业财团融(投)资或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8.承包方式,指总承包、施工分包(土建、安装)、设备分包、包工包料、带资承包和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
                  9.资审合格公报日,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合格公布的时间。
                  10.投标截止日,指投保须知中所规定的截止时≡间或议标项目的计划议标时间。
                  11.合作对象名称,如有则是指项目投(议)标合作对象。如联合(协议)投(议)标的国内单位或项目所在国当地公司中英文全称。
                  12.合作方状况,即指拟对该项目参与投(议)标的国内、国外合作对象的简况。
                  13.施工机具能力,是指竞标企业自有装备能力,特别是可用于本工程的(就地现有的或在建项目正用的、可续用退役项目№的或就地可租赁的,以及邻国或从国内可调动的)大型机具装备能力及其状态。
                  14.施工队伍能力,是指该项目投(议)标承包期间可以保证投入的专业队伍,包括项目所在地附近在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在项目所在国(地)邻近国在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在中国境内在建项目或待命的施工队伍的能力。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
                  项目管理能力:往往是保证工程实施质量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可以用现场管理结构安排是否适宜,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文化程度,本人经历和国外项目合作经验等),企业对现场管理机构的授权大小等。
                  施工经验:是指承担一般国外施工★经验和特殊经验。一般国外施工经验,是指近五年来对类似本项目最高难度工程的施工经验,在各种地形、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施工经验和关于检验与质量管理的经验;特殊施工经验是指拟投标人对招标(议标)项目中某项特殊工程的施工经验。所谓特殊工程是指在招标(议标)项目中经招标单位特意〓指定的某项质量要求严格、施工难度较大而又系项目关键部分的工程。
                  15.同类项目业绩,即指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和其他国别市场(不包括国内业绩)与该投(议)标项目专业及规模相同或相近的承包业绩和经验。
                  16.企业对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背景、组织方式、代理商的公关能力、企业接触项目前期工作介入深度及项目财务运作(融资)措施,以及项目优势因素分析与预测等内容。
                  17.企业驻项目所在国(地区)办事联络机构情况,包括在当地正式注册的办事处、代表处或非正式注册的联络处、项目经理部及其联系人,电话、传真和详细通讯地址。
                  18.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意见、直接的或间接的意见。

                  表二注:
                  19.企业近五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和专业实力,包括合同额、营业额、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等。
                  20.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上两个财会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状况,不包括联营企业或股东企业的情况。

                  表三注:
                  25.商会收文日期,是指商会正式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日期。
                  26.材料状况,是指商会收到企业申ξ 请材料初审记录,考核内容是否齐全,如有漏项或问题,应及时做出补送材料通知。
                  27.登记备案日,是商会正式收到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并予登记备案的日期。
                  28.登记备案号,按项目国别代号、项目投(议)标号及企业申请◆早晚为序编号,以便查阅。
                  29.承包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以及协调会议所形成的协调决定,均会通知有关企业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的商会协调意见一栏中写明,用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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