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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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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48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22:19:09 打印此页 关闭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6-08-02【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①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ξ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ㄨ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ζ 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Ψ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ぷ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 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该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三、投标报价项目表。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八、投标保证金额度。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

                  十、提□ 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招标单位须对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二、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议标讨▲论报部。

                  2.编制议标文件。议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议标范围、概算、议∏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条々款等。

                  3.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价格、工期、质量、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招标单位有权报部后另行组织议标。

                  四、议标工程承包◥价格必须遵循标底编制原则。

                  五、建设单位与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

                  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Ψ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①二十六条 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议程

                  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二、投标企㊣ 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作解释不得超出投资文件内容的范围。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ω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投资部门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大中ω 型重点项目,必要时应有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标组织成员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定标原则

                  一、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办法。

                  二、大中型项目评标宜采用计分办法。由评标◥组织综合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计分标准;由评标组织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企业。

                  一般投标ω项目,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三、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评标组织成员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评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价格一般№应不高于标底价格的3%和▓不低于标底价格的5%。高于3%,按废标处理;对低于标底价格5%的报价,要具体分析其技术和施」工组织措施,经评标组织审查,如可行,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参加评标。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至定→标之间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 单位应于Ψ 7天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企业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和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核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30天内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ζ规定处理:

                  一、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单位不予贷款和付款,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纠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投标企业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招标单位报部批准后,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ζ 一年投标资格。

                  三、对泄露标底或有关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属中标企业责任的,取消该项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要求,秉公执法,遵章守纪。

                  招标单位或评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投标企业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269号)同时废止。前发铁路施工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