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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Ψ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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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51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28日14:07:27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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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发〔2001〕9号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平战结合成效显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防空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卐设,努力开创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

                  1.当今世界并不安宁;我国面临着现代技卐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 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特别是首都、省会城市和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是空袭打击的重点。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深远的历史意ω义。

                  2.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ω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卐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 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Ψ 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 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科技强业、注重效益,依法建设、依法管 理。

                  5.人民防空建设的总目卐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 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①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努力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总体防护能力

                  6.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要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突出抓好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为重点的人防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指挥自△动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适时组织军、地联合人○民防空演习。

                  7.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加强配套建设,逐步与军队的≡侦察、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 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ζ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①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0.要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到实处,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可靠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能够迅■速地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11.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流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1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在ぷ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①必要的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ㄨ保群众防空 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

                  13.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 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 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14.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深化改革△。改革要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准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的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发挥人民防空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民防空建①设。

                  15.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 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16.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进一步依♀ 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以市场为依◣托,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17.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 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〇备设施的产权,实行卐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18.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工Ψ 作,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除指挥工程和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人民防空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生机与活力。

                  19.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科研领导体制,坚持科☆技强业,加强科研院校建 设,开发▲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转化已有科研▼成果;要努力完善我国人民防空人才培养和政策、理论体系;要密切跟踪国外民防发展动态,加强学习和交▽流,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依法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20.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把人民防ζ 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ω 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要努力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权威。

                  2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实现人民防△空工作法治化。

                  六、积极创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23.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 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军队和〓地方的高、中〗等院校要增加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

                  24.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实施宏观调控,确保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重要方向、重点项目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25.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 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网、警报网以及发■放警报信号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提供优先保障,并给以优惠。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①织人民防空演练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人民防 空战备ㄨ设施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

                  26.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对我国人民↘防空工程投资建设、改造,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27.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的卐领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是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其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必须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军、地党委共同任命。

                  2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议军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卐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

                  29.各级军事机关对搞好人民防空ξ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建设作为贯彻 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一▲项重要内々容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搞好人民防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大军♀区和省军区四戍区、警备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落实编制,充实力量。

                  30.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ξ 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

                  31、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

                上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